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829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朴丽娜 微信公众号“”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829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朴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