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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829号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829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朴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