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289号
原告:杨仲冬,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拉萨市。
被告:阿旺旦巴,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拉萨市。
原告杨仲冬与被告阿旺旦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杨仲冬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杨仲冬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仲冬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仲冬负担。
审判员 索朗曲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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