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201号
原告:天津泰昌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道45号。法定定代表人:刘国安,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禧利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周加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泰昌达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禧利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泰昌达钢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148元,由原告天津泰昌达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金凤
审 判 员 纪俊生
代理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