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姜素华,女,1976年2月7日,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毛村镇八都村。执行人 祝志礼,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玉田村。本院在执行姜素华申请执行祝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祝志礼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对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50000元,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红斌
审判员夏秀中
审判员杨爱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曰
书记员吕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