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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70号

杜连旭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XX,北京XX印刷厂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杜XX,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XX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冀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