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杜XX,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XX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冀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