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250号
原告:林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文,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利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该公司职员。
原告林金龙与被告侯利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林金龙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