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07号之一
原告:侯永刚。
被告:张猛。
原告侯永刚与被告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侯永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永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
审 判 长 尹长志
审 判 员 崔玉临
人民陪审员 石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