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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3民初字第820号

清远市阳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阳山县城南新佳佳油品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清远市阳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山县城南新佳佳油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3民初字第820号原告清远市阳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阳山县。法定代表人黄惠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卫国,男,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山县城南新佳佳油品店,经营地址:阳山县、3卡。经营者丘房流,男,××年××月××日出生,住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阳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山县城南新佳佳油品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并于当日向清远市阳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告知清远市阳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接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于清远市阳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扬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