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国,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庞庆玉,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邓松山,男,汉族,农民,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庞超军超,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与被执行人庞庆玉、庞超、邓松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庞庆玉未履行(2016)豫172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庞庆玉、邓松山、庞军超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永建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