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356号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隗腾飞,经理。被告易龙,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