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57号申请人路翠香,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人秦宏周,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宋虎生,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秦宏周、路翠香诉宋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采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