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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57号

路翠香、秦宏周与宋虎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翠香,秦宏周,宋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57号申请人路翠香,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人秦宏周,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宋虎生,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秦宏周、路翠香诉宋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采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