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2305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
主要
负责人:李长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
被告:陈志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418。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陈志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建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美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