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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恢106号

周和平与王林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和平,王林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周和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4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王林清,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5日,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周和平与王林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和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军

审判员  朱智勇

审判员  胡浪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