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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146号

周建华与李佰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建华,李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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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周建华,女。

被执行人:李佰件,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与被执行人李佰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金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何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