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周建华,女。
被执行人:李佰件,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与被执行人李佰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金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何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