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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付洋与被执行人赵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洋,赵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付洋,男,1990年2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90********,汉族。

被执行人:赵等平,男,1982年11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82********,汉族。申请执行人付洋与被执行人赵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辽7401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等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等平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等平的住房公积金3.0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