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02行初56号
原告:冯智,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辅,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刚,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国,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冀方,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霞,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智诉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冀方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查明本案系原告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关系无效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告知原告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现原告已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向争
审 判 员 李贯涛
代理
审判员 于智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衡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