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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7102行初56号

冯智与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智,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冀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02行初56号

原告:冯智,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辅,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刚,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国,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冀方,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霞,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智诉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冀方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查明本案系原告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关系无效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告知原告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现原告已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向争

审 判 员  李贯涛

代理

审判员  于智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衡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