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328号
原告:许军安,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
被告:郭亚男,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安与被告郭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军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超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