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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1328号

许军安与郭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军安,郭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328号

原告:许军安,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生。

被告:郭亚男,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安与被告郭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军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超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