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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执字第05698号

秦术军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术军,刘雨洲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5698号申请执行人秦术军,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雨洲,1992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秦术军与刘雨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雨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刘雨洲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宝泉

审 判 员  陈红彦

代理

审判员  崔鸿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米 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