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7行审197号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雪生,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满国土大罚字【2015】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1.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0.43亩土地退还给村委会;2.限你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满国土大罚字【2015】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满国土大罚字【2015】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保定市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张某某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守稷
代理
审判员 李海申
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