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儿。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焦风顺。申请执行人赵亚儿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090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亚儿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资48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在另案对被执行人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颢商务大厦在建工程正评估、拍卖,并对其名下的东港兴北东路房产查封外。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6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朱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