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催11号
申请人:武汉五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鑫桥高新科技产业园五景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巍巍。申请人武汉五景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武汉五景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80005395394134、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五景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武汉五景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衍波
审判员 于金强
审判员 王洪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