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03853号原告叶卫林。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兰溪市游埠镇祝家村。法定代表人毕晓寒。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兰溪市游埠镇祝家村,法定代表人毕晓寒。
原告叶卫林与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兰溪市游埠镇周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已于2016年1月变更为“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已于2016年1月变更为“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兰溪市游埠镇周门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兰溪市游埠镇周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被告已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卫林的起诉。
审判员 邹可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倩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