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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5080号之一

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080号之一

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

法定代表人:张文淑,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0元,申请人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金龙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金龙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怀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