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731号
原告:范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婷婷,女,系原告范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南县四皓街道南沟社区四组。代表人:董存祥,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民,男,系该组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纲,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洛南县四皓街道南沟社区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日立案。
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屈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