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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1943号

付章国与曹争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付章国,曹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943号原告付章国。被告曹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章国与被告曹争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章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章国负担。

审判员  沈华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吝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