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539号申请执行人董银河。被执行人孙文斌。被执行人董永平。被执行人薛刚。被执行人包阿力木沙。申请执行人董银河与被执行人孙文斌、董永平、薛刚、包阿力木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刑初字第0090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24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银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