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397号
申请人:付玉国,男,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燕窝沟村12组。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12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0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9月14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6】第12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33,718.28元给付义务。申请人付玉国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答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付玉国案件款33,718.28元,案件执行费406.00元。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黑0902执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 刘 程执行员 :杜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