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彭某某,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9328.56元,案件受理费1010元,执行费639元,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1435号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14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将(2016)鄂0116执143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444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1435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2016)鄂0116执143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444号案件中执行。
一、将(2016)鄂0116执143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444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143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