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财保91号
申请人:戴秀英,女,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
申请人: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408080。
法定代表人:徐廷快,董事长。申请人戴秀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徐守振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龙湖香都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房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璀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戴秀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