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莉,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邱少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盐宁夏金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蒋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柴晓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邱少宁,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吴忠市金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柴晓辉,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和其他费用846900元及本金4000000元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利率为年息24%,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2966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1449元,共计4956315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盐宁夏金泽担保有限公司、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少宁、柴晓辉的银行存款4956315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岳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