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663��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帮付,男,1943年2月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王连(年)兵,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执14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连(年)兵及其配偶陈莲银行存款余额4475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连(年)兵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茂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