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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663号之二

王帮付与王连(年)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帮付,王连(年)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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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663��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帮付,男,1943年2月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王连(年)兵,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执14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连(年)兵及其配偶陈莲银行存款余额4475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连(年)兵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茂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