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怀东,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系潍坊喜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晓燕,女,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两再审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张安国,山东博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盛隆超市以西。组织机构代码:77416569-3。
法定代表人:韩卫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辉,男,1973年10月22日生,该行职工。原审被���:寿光市华诚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西街与文圣西街交汇处西2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7545162-X。
法定代表人:张金刚,总经理。
原审
被告:张金刚,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系寿光市华诚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
被告:李加秀,女,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审
被告:潍坊喜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6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140488-1。
法定代表人:张怀东,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怀东、刘晓燕因与被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原审被告寿光市华诚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张金刚、李加秀、潍坊喜澳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我院,让我院按程序审查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怀东、刘晓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奚春波
审判员 王明波
审判员 朱法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明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