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554号原告深圳市中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时代广场E栋18层A号。负责人张立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杰,女,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孙莉,女,195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孙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焦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