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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460号之四

王荣春与孙增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荣春,孙增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荣春

被执行人:孙增庆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增庆银行存款6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