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95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二层。负责人马琳,行长。
委托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钢,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岭,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刘慧民,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
被执行人:赵昭亮,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光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敬伟,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段云松,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海润福茶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烟袋斜街西口***号。
法定代表人:刁智勇。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卢岭、刘慧民、赵昭亮、敬伟、段云松、北京海润福茶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执行到位金额400082.29元,已发还本案申请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岭、刘慧民、赵昭亮、敬伟、段云松、北京海润福茶庄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岭、刘慧民、赵昭亮、敬伟、段云松、北京海润福茶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