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李加国,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九台区。被告朱忠会,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曲玖岩,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国诉被告朱忠会、曲玖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加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