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执182号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永济东路79号。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法定代表人吕双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1执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红星

审判员  李凤林

审判员  荣景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