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永济东路79号。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法定代表人吕双利,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1执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红星
审判员 李凤林
审判员 荣景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