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1989号

颜华生与马楚芳,郭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颜华生,马楚芳,郭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989号原告颜华生,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方敏,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懿,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楚芳,女,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现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郭少强,男,汉族,1982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受理原告颜华生与被告马楚芳、郭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颜华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华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艳  艳

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

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华敏(兼)

书 记 员 张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