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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735号

XX与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XX,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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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735号

原告:XX,女,1978年7月25日生,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秦永玲

审 判 员  余 培

人民陪审员  许庆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