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382号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72号。法定代表人黄军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源华。被告李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源华、李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管东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