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4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光,董事长。被执行人祖国强。被执行人周志花。被执行人方桂海。本院在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祖国强、周志花、方桂海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祖国强、周志花、方桂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山
审判员 马元林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