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王广军,居民。
被执行人:可登峰,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广军与被执行人可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发扬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