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516号
原告:北大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史中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仲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蓝山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许兰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臣,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北大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北大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大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9元,减半收取计5305元,由原告北大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婷婷
人民陪审员 金季凤
人民陪审员 赵艳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洪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