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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兴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兴中,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付兴中。

被执行人: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2016)德众信执字第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7万元,已执行了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德众信执字第9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