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付兴中。
被执行人: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2016)德众信执字第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7万元,已执行了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德众信执字第9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