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负责人:杜朝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林,男,该支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张瑞合,男,农民。
被执行人:范广军,男,农民。
被执行人:由振振,男,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张瑞合、范广军、由振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瑞合、范广军、由振振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或房产,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三被执行人尚有25275元的借款本息未履行,但三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可
审判员 高文山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