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565号
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潘成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达明、崔华莹。
被告:周冬亮,男,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冬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启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