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周美艳,女,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身份证号码:220284197710205016
被执行人:宫培松,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三委*组,身份证号码220702197707233013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扶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5万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彦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孝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