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3执706号

常守琴与蒋金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守琴,蒋金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常守琴。

被执行人:蒋金秀。申请执行人常守琴与被执行人蒋金秀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46,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向新

代理

审判员  赵怀德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