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常守琴。
被执行人:蒋金秀。申请执行人常守琴与被执行人蒋金秀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46,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向新
代理
审判员 赵怀德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