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翟克营
被执行人:泰安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翟克营与泰安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彦宏
审判员 刘 晖
审判员 周升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桑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