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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892号

段启贵与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启贵,张洪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92号

原告:段启贵,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洪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启贵诉被告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启贵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段启贵负担。

审判长  武晓君

审判员  郭海莹

审判员  朱利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