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92号
原告:段启贵,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富,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洪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启贵诉被告张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启贵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段启贵负担。
审判长 武晓君
审判员 郭海莹
审判员 朱利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 爽 搜索“”